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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刑讯逼供时如何主张权利?

浏览次数:305次 发布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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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胡某是一名小区保安,和妻子的感情一直不好,其妻子因怀疑胡某有外遇,与胡某的关系就变得更加紧张,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妻子精神一度濒于崩溃,后来索性离家出走。
  其妻子家人认为胡某将其妻子杀害,于是对其提起刑事诉讼。胡某很快被逮捕,在审讯期间,刑警认定其为杀人凶手,不让睡不让喝,控制大小便,多次遭拳打脚踢,连续七天被要求保持固定姿势坐在一种带锁的老虎凳上,致使臀部溃烂、化脓。
  胡某还经常被办案人员用鞋底或苍蝇拍扇耳光,被办案人员用皮鞋狠踩其脚趾,导致其右脚大拇趾指甲脱落。无法忍受之下,胡某屈打成招,承担了全部的罪行。那么,当犯罪嫌疑人遭遇刑讯逼供时应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解析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I,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指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指出: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可知,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证据的合法性,就是指证据必须在主体、形式、取得方法和程序上具有合法性,是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的,以保证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刑讯逼供不属于法定的程序,经非法程序收集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于证明。本案中,刑警和办案人员暴打犯罪嫌疑人胡某,通过刑讯逼供而取得的证据是通过非法程序得到的,因此是无效的,没有法定的证明力。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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