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曹双喜是河北人,早年在东北当兵,来北京几十年了,退休后做水果生意有了一些积蓄。2007年其老伴过世后,他和女儿、女婿一起居住。后来由于生活中的摩擦,曹双喜决定搬到自已买的房子中一个人住。2010年7月,曹双喜结识了黑龙江鸡西人王娟,他们觉得很投缘,两人于同年10月同居。得知他与王娟同居后,同住一个小区的女儿没有明显反对。
2013年初,曹双喜和王娟打算结婚,于是找女儿讨要自己存放在女儿处的户口本,遭到了女儿女婿的严词拒绝,原因是女儿认为王娟是为了父亲的财产而和父亲结婚。
因此她反对二人结婚。在四五次讨要未果后,曹双喜将女儿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讨要被扣的户口本、房产证、医保证等。那么,曹双喜的女儿是否有权干涉父亲再婚吗?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老年人再婚自由的问题。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再婚是老年人的合法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干涉。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必翁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又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所以,本案中,女儿对老父再婚不仅极力反对,而且扣留父亲的工资卡、医疗证、户口本来阻止父亲再婚,严重地侵犯了老人的权益,不仅不符合社会道德要求,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老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子女来说,应当对父母的再婚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