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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浏览次数:216次 发布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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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情形一:林某(男)与常某(女)是大学同学,这对校园甜蜜恋人一毕业就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婚后双方经常因谁拖地、谁做饭洗碗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年轻气盛的两人也曾多次在争吵中相互推搡,但均未造成身体伤害。
  一年后,常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林某存在家庭暴力情形,要求适当多分财产。林某应诉称同意离婚,但否认自己实施家暴,同时主张常某有施暴情形。法院最终判决林某与常某离婚,家庭财产两人各分一半,未采信两人关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
  情形二:权某(男)与张某(女)均已年过三十,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两人尚能相敬如宾,不久常某怀孕,工作忙碌的权某无暇照顾,接来父母照看妻子,没想到却开始婆媳大战,权某与张某的关系也日渐恶化。
  在一次争吵中权某盛怒下动手将尚在月子中的妻子张某打伤,入院诊断为皮下组织瘀伤。事后权某写下保证书表示绝不再犯,但仍因家庭矛盾动过几次手。
  孩子3岁时,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权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权某应诉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情形三:刘某与秦某结婚7年,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存在一定矛盾。一日,夫妻俩一言不合,刘某一拳打中秦某眼眶,后被家人拉开。怒火难消的刘某趁秦某午睡之机,拿水果刀将秦某左后脚跟划伤。
  事发后,秦某报警,经法医鉴定秦某左侧跟腱断裂,右眼眶周围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伤残等级十级。最终刘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律师解析
  家庭暴力侵害被施暴方人身权益,破坏家庭和谐稳定,而施暴者除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外也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情形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有三个重要构成要件:
  一是施暴人主观上有伤害家庭成员的故意性;
  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人身伤害行为与消极的冷暴力行为;
  三是造成被施暴人身体与精神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
  本案中,林某与常某在争吵中均有动手但均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故法院未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此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三大特性,即偶发性、间断性、暴力性。如果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虐待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我国刑法虐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张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
  值得说明的是,在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审理的重点与难点是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而从既往案例来看,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比例不足20%,这主要原因是被施暴人没有及时保留、采集相关证据,以致法院难以认定。
  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行为具有隐蔽性,外界介入困难,建议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报警,或联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安保部门出面调解、劝阻,并人医就诊,从而形成派出所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诊断证明,以及人证等证明材料。
  情形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未构成轻微伤的承担婚姻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轻微伤的,适用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轻伤、重伤或造成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本该是温暖的港湾,因为性格不合、家庭琐事产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破碎的不仅是本来完整的家庭,还可能是本该灿烂的人生。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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