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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

浏览次数:302次 发布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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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村里的小罗(男)和小林(女)从小一起长大,后在双方父母的支持下举行了婚礼,在一起生活了近五个年头,但未领结婚证,婚后两人有了一个小孩,生活也算安定幸福。
  在几年前,村里掀起一股外出打工的热潮,小林也走出小村庄,去大城市打工了,可这一走小林便迷上了城市的灯红酒绿,不想回去了,对自己的孩子也不管不顾。
  小罗要求她回家,她不愿回,小罗一个人拉扯孩子长大很是辛苦,他想知道,他和小林结婚至今有11年,但没有结婚登记,这样算不算事实婚姻?如果算,他想离婚的话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的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
  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承认事实婚姻,不等于鼓励不登记。因此,可以说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所以,本案中小罗的婚姻属事实婚姻,其应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遊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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