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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被排除在婚姻的大门之外?

浏览次数:266次 发布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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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李小凤是外地打工妹,经人介绍与城里人唐飞相识,并于2013年3月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李小凤发现唐飞时而异常兴奋时而非常抑郁,同时伴有异常举动。
  经过盘问并强制唐飞接受检查,才发现唐飞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李小凤很难过,但考虑到事情已经这样,唐飞又给自己办理过户口,所以一直陪着唐飞治疗。可是经过两年的治疗,唐飞的病情仍然没有好转,还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李小凤认为自己受骗上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唐飞离婚。
  (二)萱萱和宏伟经人介绍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婚前萱萱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但表面抗原为阳性),2011年生育女儿进行身体检查时,宏伟才发现。
  宏伟认为萱萱在婚前隐瞒病情,在结婚时萱萱就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仍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自己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判令女儿归自己抚养,萱萱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
  萱萱则认为自己在婚前体检中身体完全合格,并未对宏伟隐瞒病情。女儿出生后,经市妇幼保健院检测,有保护性抗体,宏伟经矿区医院检测,有保护性抗体,自己的身体瑕疵并没有影响到宏伟和孩子。而且自己也正在积极治疗,因此与宏伟的婚姻不应无效。
  律师解析
  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无效婚姻的认定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但其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间的身心健康,以及了儿女的健康,乃至社会问题,故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1)已经与第二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2)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3)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并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上述案例中所提到的疾病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针对间歇性精神病,其在非发病期,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也没有确切的科学研究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会遗传。因此,间歇性精神病不属于不允许结婚的疾病。
  但在案(一)中唐飞故意隐瞒婚前即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且婚后也未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李小凤和唐飞离婚。
  在案(二)中,乙肝病毒是指肝功能正常,但是肝表面病毒抗原为阳性的乙肝病毒感染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乙肝病毒的可能性非常小,且经过合理的预防,病毒并不会传染给子女,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当是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携带婚姻无效的理由。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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