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苏某于2005年与丈夫韩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2010年3月份,苏某未经丈夫同意自行接收了一弃婴,韩某始终不同意苏某的做法。2009年5月,苏某与韩某离婚。离婚后,苏某要求韩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韩某认为小孩是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苏某擅自接收的,因此自己对小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那么,韩某的说法合理吗?
律师解析
韩某的说法合理。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必须是夫妻共同收养。本案中,苏某单方接收弃婴的行为,一直没有得到韩某的认可。
根据有关法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因此,在本案中,苏某应该对单方接收弃婴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韩某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