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某与许某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丈夫李某一直无法完成夫妻性生活。多次求医不治后,夫妻俩便开始吵闹不休。2008年11月,许某以无性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不同意,声称与许某感情一直很好,希望再给他一段时间让其去治病,如无法治愈再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与李某婚后夫妻感情还好,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于是判决不准许某与李某离婚。判决生效后,许某独自一人在外打工,而李某自身的生理缺陷仍然没有治愈。
2010年1月,许某再一次诉至法院要求终结这长达7年之久的无性婚姻。那么,这次法院会判决李某和许某离婚吗?
律师解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感情是维系一个家庭的最重要的纽带。所以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
常年无夫妻生活是不正常的,但却不是判决离婚的直接依据,假如这确实影响到了夫妻感情致使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法院可以依夫妻感情已破裂而判决离婚,也解脱了当事人的无性婚姻。
本案中李某因生理缺陷不能与妻子进行正常性生活,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许某的起诉离婚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