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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释疑: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具备

浏览次数:206次 发布时间: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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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房地产律师释疑: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具备什么条件方能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具备什么条件方能招标 

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等阶段,凡是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项目必须强制招标。不同阶段的招标活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方能进行。 
1、勘查、设计的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的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的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与之大体相同,不再赘述。 
3、货物采购的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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