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区某街道风光秀美的立新湖畔,一家名为真诚(化名)实业有限公司与当地的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并与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了一座叫做立新湖花园的生活小区。环境优美、交通便利让不少外地居民把这里当作了长线投资的“心水”楼盘,外地居民庄先生与邓女士也是其中的投资客。
但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楼盘的迟迟不交工让他们望眼欲穿。等了4年之后拿到房门钥匙那一刻,他们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据该案的代理律师介绍,原告庄先生、邓女士曾经与开发商真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该合同规定:原告向该公司购买位于某街道中心区立新湖花园金辉阁1座2楼A单元住宅,建筑面积87.607平方米,总房款港币289000元。签订认购书时付订金8000元,其余房款按照双方约定期限还款。
根据合同规定,开发商应于第二年年底前将房屋交付他们使用,逾期则从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第二天止,按年利率10厘计付利息给庄先生、邓女士,并附送洗衣机、冷气机、抽气机、煮食炉等四种电器各一台。
合同生效之后,庄先生与邓女士就先行交付了订金,此后按照合同规定开始陆续还款。可是他们期望看到的房子却迟迟不能交工,并且一度停工。按照开发商的说法,是挂靠在他们公司的那个公司收取客户楼款后,却退出合作,导致资金不足,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另外因为整个宝安区规划调整以及技术勘探难题等因素,致使他们无法交付业主使用。被告真诚实业有限公司在辩状中称,庄先生与邓女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逾期交付楼款,违反了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真诚公司支付其2600元电器款也没有合法依据。
庄先生与邓女士认为,真诚实业有限公司却让他们等了近4年才入住,给他们造成了重大损失。由于该房产是两被告合作开发的,故请求法院判令真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挂靠公司共同支付延期交房利息30295.44元及支付电器款26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法院意见
某区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之后,判定真诚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延期交房的利息损失港币24989.61元给原告庄某和邓某,同时免费附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洗衣机、冷气机、抽气扇、煮食炉各一台。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原告有些楼款未按期交付,被告迟延交房达两年零三个半月,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被告对原告未按期交付楼款行为没有提出反诉,本院不作处理。
被告辩称迟延交房是由于撤县划区,导致整个规划改变及出现技术勘探难题造成的,要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由于被告在超过可延期交付使用的特殊情况期限才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仍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故被告应赔偿延期交楼利息给原告,但应扣除特殊情况可延期180天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附送电器款,因无注明电器具体标准价格,不予确认,但被告应按量附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器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