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了,该司法解释主要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房地产专业律师。
问:你作为这方面的专业律师,看了这个解释之后,有什么看法?
答:这个解释的公布对于我们专门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虽然来的迟了一点,但是还是很有实践操作标准的指导作用。
问:那能不能给我们具体的讲讲,以便读者更好的了解和利用这一信息?
答:首先就避免了各地法院对同一事实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使开发商和消费者都无法适从,作为这方面的专业律师更感觉到头痛,因为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很难作出具体明确的解答,这样就影响了法官和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使社会也感觉到这法律琢磨不透——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比如说,没有预售证,开发商就出售房子,收取消费者的房款、定金或预付款,房子建造过程中取得预售许可证房价上涨时,个别不法开发商就不讲诚信,就借口这是无效的买卖行为,就要求毁约,要么提价要么不给房子,这时候作为消费者起诉到法院,不同的法院或者在同一法院里不同的法官判决都完全不一样
,有判无效也有判有效,我们律师也根本无法预测。这样就使人们不得不怀疑法律、法院、法官的公正性,和律师是否有用,现在就不一样了,因为该解释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例如余杭某开发公司在2001年没有拿到预售证的时候就出售商铺,当时价位是2980元每平方米,到了2003年初已经领到了预售证,这时他就涨价到6100元每平方米,购房者不肯,就产生了纠纷,此时开发商就以当时没有预售证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现在就坚持要么退款要么按现价打九折购房。那么现在解释一出来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问:在这个解释里,听说双倍赔偿也有规定?
答:是的,对这个问题也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主要是以下五种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
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问:房屋质量问题投诉率很高,这次有没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在这个解释第十三条里面,规定的也很清楚很明白: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问:听说产权证办不出来也有个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