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深圳一些楼盘上,业主对开发商不满,在自己家的窗户及阳台上张贴“买房受骗”的标语和在公共场所穿着印有“买房受骗”字样的T恤衫,开发商将有关业主告上法庭,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原定开庭的二审上诉案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予以撤诉。
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商于1998年1月8日通过协议,取得了某块土地开发权,2002年4月30日,开发商在第三期建设规划设计时,曾拟将小区广场设计为与三期裙楼连成一片的屋顶花园,以期将面积扩大,并增加游泳池等设施。因部分业主反对,开发商改变设计图纸,按地面花园设计,并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批准,列入三期工程的施工范围。小区业主覃某、张某对原告做法不满,便在自己家的窗户及阳台上张贴“买房受骗”的标语并在公共场所穿着印有“买房受骗”字样的T恤衫,开发商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二被告诉至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告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