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义买房 要求过户先付风险补偿金 2005年,来京打工的王小姐打算在顺义区买一套房子,在其申请银行贷款时却因资信过低无法获得贷款。于是她想了一个办法:以他人名义买房,待自己还清贷款后再将房产办至自己名下。四年后房贷还清了,当王小姐还清贷款找刘女士商量过户事宜时,遭到了拒绝。王小姐遂将刘女士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王小姐诉称,当时王小姐与刘女士约定:以刘女士的名义来买房,办理贷款,实际上房屋是王小姐的,首付和以后还贷款都是王小姐来负责,待贷款还请之后房子再由刘女士过户给王小姐。还清贷款后的王小姐满心欢喜的去商量办理过户手续时刘六女的回答是,过户可以,但必须支付其10万块钱。王小姐认为自己一直在按时还贷,并没有给刘女士带来什么资信损失,故要求刘女士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刘女士辩称,双方协议当初双方就说好了酬金,只不过当初说是六万,现在房价翻了好几翻,要求十万不为过,况且这么多年来自己是为原告承担着风险的,自己以后要是买房的话就成为购买二套住房了,一切关于买一套房的优惠都享受不了,这些就是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一方没有其要求十万元的证据,在法律上很难站的住脚,但是按照购房的相关政策,刘女士以后买房确实会受到一些影响,且在王小姐还贷期间,刘女士确有潜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刘女士配合王小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王小姐名下。同时王小姐给付刘女士代理费四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