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已提供服务 因自身原因不再购买应付中介费 吴女士在刘先生的介绍下欲购买一套房子并答应事成后给付刘先生24000元中介费,后因吴女士无钱支付首付款导致房屋买卖未果。拒付中介费的吴女士日前也被刘先生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刘先生诉称,2009年7月14日吴女士向原告借款14000元,原告多次索要,吴女士却始终无理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吴女士立即归还14000元。吴女士辩称,为刘先生写的这份欠条并非借款,而是因为被告想买房,刘先生为被告联系了一套房子,被告答应给付他24000元,先给了他现金10000元,又写了一张欠他14000元的欠条。之后因为被告的钱被套牢在股市,没有能力给付房屋首付款,房没买成,被告也没再给刘先生这笔钱。如果被告买了该房,这钱应该给他,但是被告并没有买房,这钱就不应该给了。
经查明,该欠条实际上是因吴女士欠付刘先生提供房源的介绍费而出具,刘先生认可此事实,并表示自己已将吴女士给付的10000元退还,吴女士因自身原因未买成房,其应当支付中介费,现只依据欠条要求吴女士给付中介费1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承诺购买刘先生所联系的房屋并答应给付刘先生24000元,即刘先生为吴女士提供与房地产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吴女士向刘先生支付报酬,二人之间由此形成了居间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通过刘先生的介绍,吴女士与房地产商签订了定金合同并支付定金10000元,同时约定15日内交纳首付款。由此可以认定吴女士15日内按期交纳首付款,便可与房地产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说明刘先生已经促成了吴女士与房地产商房屋交易的成立。吴女士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期交纳首付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而非刘先生未能提供中介服务。综上,刘先生已经按约定提供了服务,并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故吴女士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刘先生相关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吴女士限期给付刘先生报酬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