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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装修质量有异议 实际入住视为质量合格

浏览次数:258次 发布时间: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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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装修质量有异议 实际入住视为质量合格 因装修前未签订书面合同,包工头装修结束后催收工钱时,房主以装修有质量问题拒付,债主提出诉讼,房主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所欠原告刘某房屋装修人工费4600元。

  2004年8月,杨某某购买了一套住房,装修老板刘某要求承揽装修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但对装修费用、质量要求及质保期限等未作书面约定。同年12月,刘某装修完毕。2005年元月20日,刘某催收装修费,杨某某向他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房屋装修人工费合计4600.00元整(肆仟陆佰元整),在2005年3月初付清。”但杨某某未在约定的时间支付欠款。刘某催收无果,于2007年2月27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支付欠款费。审理中,杨某某提出反诉,称自己在使用房屋及家具过程中,才知装修质量及家具设计、布局不合理,无法正常使用,且门锁锁不上、墙壁涂料不平、裂缝,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刘某返工重做,但遭到拒绝,要求法院判决刘某对房屋立即进行返工,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在雇请刘某为其装修房屋时,双方理应签订书面合同,对装修费用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对装修费用、质量要求、质保期限等作出具体、明确约定,故杨某某在刘某为其装修房屋完毕后所出具的欠条,应视为对装修竣工、验收、结算的认可,该欠条合法有效,杨某某理应按欠条约定,及时支付所欠费用,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杨某某在向刘某出具欠条后,搬入装修房内居住至今,对房屋装修质量问题未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且长时间未主张质量异议,其反诉主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反诉理由不成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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