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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承租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浏览次数:272次 发布时间: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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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承租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呢: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客将租金公证提存 房东欲解除合同被驳回   11月27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解除与被告钟某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从1999年起,刘某将位于南康市区某繁华路段的一间商铺租赁给被告钟某经营,2006年6月30日租赁期满。2006年6月6日,刘某与儿子共同向钟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将该商铺继续租赁给钟某经营,双方还续签为期5年的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双方还约定,月租金为1500元,租赁期内,如一方就租金一事提出异议,应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双方约定变更月租金为2500元,从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底,两年不变。2009年起,该路段商铺租金价格上长较快,刘某要求上调租金,但钟某不同意,双方未达成协议,刘某拒绝收取租金。无奈,钟某将2009年第三季度租金计7500元交公证处提存。刘某以钟某未交租金,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钟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钟某已将租金提存,属于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店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存在解除、终止的情形,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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