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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后,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浏览次数:275次 发布时间: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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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后,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代替原所有人取得出租人的地位,承租人继续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这项制度叫做“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早期,曾有“买卖破租赁”的制度。在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着重保护租赁物的新所有人的利益,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的承租权不能对抗租赁物新所有人的所有权。买卖破租赁的制度,不利于对物的使用收益,不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逐渐从“买卖破租赁”发展到“买卖不破租赁”。我国合同法肯定了这一制度,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里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人将租赁物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发生的所有权变动,既包括原所有人出卖租赁物,也包括原所有人将租赁物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发生的所有权变动等。这里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继续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呢: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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