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我是一家中介公司经理。上月,我公司代理出售一套住房,在和上家签订的居间合同中,双方约定委托期限为两个月,上家委托我公司寻找下家并代收定金和房款,中介费为5000 元。如上家在委托期间擅自出售房屋,要向我公司付双倍中介费的违约金。后来,我公司找到了下家,并按照上家的委托条件确定了房价,代收了下家交的定金。谁知,上家日前私下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并说居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一般仅适用于专任委托情况下,而我公司和他之间不是专任委托,而且定金他也没有拿到,所以不需要向我公司和下家负责。我公司的居间合同中的确有专任委托和一般委托两种,但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具体适用哪一种情形。如今,下家已经找上门来要我公司负责。来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上家承担责任呢?
市民林先生林先生: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与上家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签订合同后,你公司按照约定在委托期限内为上家找到下家,并且基于上家的委托授权收取了下家的购房定金,因此法律上认定为上家已收到下家定金。上下家之间的定金关系已经成立生效。为此,如果上家单方不卖房,要对下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另一方面,居间合同中约定上家在委托期间擅自出售房屋的,对你公司承担双倍中介费的违约责任。由于该条约定并没有严格区分具体是适用于专任委托,还是一般委托的情形,因此你公司有权依约要求上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