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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承重墙,应当恢复原状

浏览次数:300次 发布时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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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门对门两套住房的李女士,在装修房子时,为将两套房子的客厅连到一起,就将隔在客厅之间的承重墙拆掉,因而与物业公司发生诉讼。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李女士将墙体恢复原状。 2004年12月,李女士与北京华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枫华景园某单元101号和102号两套房屋。2005年6月上旬,李女士办理了入住手续。几天后,李女士与华清物业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第五条中约定:“乙方(李女士)和丙方(装修公司)同意装修方案经甲方(华清物业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甲方审批后的方案进行施工;对欲增加或变更的施工项目,同意按照原申请手续再次向甲方进行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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