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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高噪音扰邻,法院判令停止侵害

浏览次数:262次 发布时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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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高噪音扰邻,法院判令停止侵害 来源:业主维权律师网 时间:2010-3-7 发布:system 点击:9 次 2007年5月28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空调噪音扰邻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李某的空调噪音侵害,同时驳回了李某要求徐某拆除所住的某小区9幢101室外空调主机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徐某系左右邻居关系,李某住镇江市某小区9幢105室,徐某住该小区101室。2006年6月,徐某家中安装了中央空调,并将室外主机置放在其东山墙外,临近李某家的西侧窗口。徐某在使用空调过程中,因空调噪音太大,李某夜晚经常失眠,影响了正常的休息。李某因空调噪音问题曾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协调解决,但未能解决。2006年8月31日,李某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徐某使用的空调室外机夜间发出的噪音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I类区夜间标准限值。此后,徐某采用了降低功率,更换排水泵的方法以降低空调噪音。2007年1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排除妨碍,拆除徐某所住的9幢101室外空调主机。 徐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安装的空调机产品质量合格,原告向被告反映空调噪音影响休息后,被告也对空调采取了降低功率,更换排水泵的方法降低噪音。环境监测报告有许多疑点,其数据可信度差。 2007年1月24日,徐某要求对空调噪音重新进行测试,经过双方协商,法院委托了环境监测部门对空调噪音再次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空调噪音仍然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I类区夜间标准限值。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各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本案中被告所使用的空调经过两次监测其噪音均超过了相关的标准限值,给原告造了一定的影响,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对于被告辩称的其空调机质量合格,环境监测报告可信度差的观点,经查,被告虽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空调机无质量问题,但空调机在使用过程中噪音确已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要求拆除某小区9幢101室外的空调主机,法院认为,被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降低空调噪音至规定标准内或停止使用,故对原告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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