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邻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相邻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约。物权请求权包括五种请求方式,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在其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受到不法侵害之虞时得以请求公力予以救济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是以物权存在并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为前提,不是独立于物权的,而物权本身就是无期限权利,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受时效限制。再者,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有排他效力,该效力具体体现为物上请求权,若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使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相分离,物权的排他性则无从谈起,有违立法本旨。总之,在相邻侵权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这两种方式不适用诉讼时效;赔偿损失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但应结合具体案情,科学地确定时效起算点,以便正确地处理纠纷。
2、相邻通风、档光纠纷侵权认定及赔偿问题,(1)相邻采光、通风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另外,根据“权利在先保护原则”,后建成的建筑物应无权主张原已存在的建筑物档光,因其在建筑时应预见可造成档光的后果。
(2)合法建筑(有规划许可的建筑)档光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有规划许可的建筑只是能证明其建筑本身是合法建筑,但不能据此证明该建筑不对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影响。是否档光,应当依据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为依据。诉请及诉因的选择,是当事人的权利,根据诉因可选择性原则,原告选择了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以相邻通风采光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原告以规划部门作为被告,以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则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3)建筑物的密度或相间距离,房地产权人在建造、加层、修缮等房屋时,因不适当使用土地而有可能影响相邻方采光、通风、眺望的,相邻方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移位或限高;按照常理,对该项异议的提起以及之后的处理应准用越界规则。即必须是知悉后合理期限内提出,如果不提出,在建成之后只有要求赔偿一定损失的权利,而不能够再改变建筑物的整体。在处理挡光纠纷的实践中,对于原告要求将建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的,要谨慎适用。对于法院而言,所应采取的策略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对于适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显然导致成本过大的场合,则应适用补偿法则,即赔偿损失。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弥补当事人损失,故该损失应是具体明确的,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法官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确认不宜自由裁量。挡光而造成的损失标准,应以挡光后,造成原有房屋价值的贬损作为赔偿的标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