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对于承租公房的处理
【问题】我结婚3年多,婚后一直住在公婆分的四居室里,1年前丈夫单位分了一间平房,是以他名义承租的公房,我们目前正在居住。现房管局通知拆迁,由于我父母均无房无工作一直租房住,丈夫怕我父母跟着搬进新房,将房本藏起,双方争执后他已正式向我提出离婚。我丈夫提出的协议条件是钱财各半,房子在没拆前由我每月付200元向他租住;拆迁后此房与我无关,因为承租人是他且我们已离婚。如我不同意,他会在离婚后马上申请新的住房,把这间婚内承租的房子交出去。新房在离婚后分得我无权居住,旧房他拿着房本和别人办了过户手续后我也无权居住。现在丈夫催我拆迁前赶紧办手续,以免为新房发生纠纷。请问我这种情况还有没有其他解决的办法?
【解答】您的问题属于公房承租纠纷。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您有权承租该公房。《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4号)
2)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注:您丈夫是婚后取得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注:房屋承租权很可能判给您)
4)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注:单位对此事不具有决定权)
我建议您不要办手续,对方起诉离婚的,可能对您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