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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什么条件下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浏览次数:257次 发布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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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什么条件下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问题】
韩明夫妇婚后多年一直未分到住房。韩明一家从1992年10月起,在本市郊区租用董义的3间平房,月租金200元,租赁期限到韩明夫妇在单位分到住房为止。1996年8月,董义因老伴住院急需钱,决定将这3间平房平房以2万元价格出卖,并要求立即交付房款。当时,韩明表示愿意买下该房子,双方订立了书面协议,韩明于第二天将2万元房款交给了董义。而后董义又认识了张涛,张涛表示愿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这3间房。于是,董义通知韩明房价已高涨,如果要买,就再交1万钱,否则就要卖与他人。韩明当即表示反对,认为这3间房已经归自已所有了,董义无权要求提高房价,更无权出卖。同年9月30日董义以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张涛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日,董义退还了韩明的2万元钱,并通知韩明在1个月内搬出,韩明不同意接受退还的2万元钱,也不同意搬走,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第二个买卖关系无效,依法保护其房屋所有权。
【解答】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须在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董义与韩明的买卖关系无效;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最高人法院《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卖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韩明享有优先购卖权,但董义并未提前3个月通知韩明其将出卖出租房屋,未给韩明充分的考虑时间,因而第二个买卖关系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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