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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包括哪些

浏览次数:196次 发布时间: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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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指出,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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