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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赠予儿子属有效协议

浏览次数:291次 发布时间:2021-08-11

【关键词】 赠与 有效协议
【案情简介】双方在协议中已将房产赠予儿子所有后,女方张女士又以重大误解为由反悔。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08年2月14日签订了《》,协议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原告,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住房一套,面积34㎡,归儿子小王所有,女方有。王女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时方知未成年儿童不能办理过户,其遂以该协议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项条款,重新分割房产归王女士一个人所有。被告王先生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已将这套房子给儿子所有,当时表明原告有居住权,如果将房子转到原告名下,将侵犯儿子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2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儿子小王所有,应视为双方将赠与给其子。原告诉称该款内容显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款内容,但提供不出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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