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6岁的郑某系临沭县某村村民。郑某诉称,其与姜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 并按农村风俗“订亲”,郑某送给姜某彩礼及衣物等共计折款1.6万余元,2006年11月二人未经政府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于2007年7月生一男孩。不料两人“结婚”一年后便因感情不和吵闹不休,最终均感难以为继,经协商自愿分手。但在对儿子的抚养权和婚约财产的处理上二人产生争议,郑某要求抚养儿子并由姜某返还其彩礼;姜某以双方已婚为由拒绝返还婚约财产,且要求抚养儿子。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郑某遂于今年3月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抚养儿子、判令姜某返还婚约财产并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孩子未满周岁,正处于哺乳期内,作为孩子父亲的郑某无法正常抚养孩子,依据法律和事实,孩子应由其母亲姜某抚养,并由郑某支付抚养费。作为孩子母亲的郑某,虽与“结婚”生子,但原、被告的婚姻未经政府民政部门合法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双方的婚约财产仍应相互清算、返还。考虑到被告应当返还的婚约财产数额与原告应当支付的孩子抚养费数额基本一致。
主审法官将上述法律规定当庭向释明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好聚好散,自愿达成协议:姜某获得儿子的抚养权,郑某用被告姜某应当返还的婚约财产1.6万元折抵儿子的抚养费。使这起婚约财产、案件得到了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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