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月,张某以向民工支付为由向秦先生100万元,后还了10万元后便不了了之。经秦先生反复催讨,张某于同年5月30日出具《书》言明,我张××借秦先生90万元正,因至今未归还。今商量承诺此款归还时间,定2007年6月10日日前一次性归还,如到期不归还,一切后果由我全权负责。转眼还款还款日期已到,张某仍没有一点还款的意思。无奈之下,秦先生于去年秋天将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夫妇共同归还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与此同时,提出了对张某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去年7月17日,张某与妻子黄女士签署《》,约定家中的房产一套及小车一辆全归黄女士所有,四名子女由黄女士。还约定,所有全归张某一人承担。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张某出具《承诺书》,证明向秦先生借款90万元应予以确认。根据“就婚姻关系存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黄女士未能证明秦先生与张某明确约定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也未证明张某向秦先生借款时秦先生知道他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秦先生主张张某在与黄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秦先生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某夫妇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属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故黄女士关于不承担归还借款的答辩,不予采纳。据此确认张某与黄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张某和前妻黄女士共同向秦先生还款90万元并利息,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他们共同负担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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