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1978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且常年,导致,最终牛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因婚后王某多次向牛某吹嘘其有爷爷留给他的一柄某爱国将领曾经使用过的“金锅铲”,故牛某除诉请离婚外,另诉请把该“金锅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关于原告请求依法分割“金锅铲”的诉请,因原告从未见过该“金锅铲”,被告又当庭予以否认,原告因不能举证证明存在着“金锅铲”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牛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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