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秋,原告延云经人介绍与被告鲁宾相识。同年9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2006年4月,被告再次对已有三个月身孕的原告使用暴力,致使胎儿流产。原告离家出走,并一直与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即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打架,并长时间分居,经调解,双方仍无和好的可能,应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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