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方)与裴某(男方)是安福县人,二人于1998年10月结婚。2009年4月,双方到民政部门。虽然离了婚,但两人的关系还不错。
王某和裴某离婚后,双方外出又来到离婚前所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厂务工。从2009年5月至12月,裴某领取了王某在该厂八个月的务工工资收入15657元。
2010年3月,王某向裴某索要自己的劳务工资,但裴某不同意,并否认了代为领取的事实。王某一怒之下将裴某告上法庭,要求裴某返还劳务工资15657元。
接到案件后,安福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立即启动庭前调解程序,并告诉双方可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起初,裴某矢口否认领取王某的工资。但在王某提交了领取工资花名册后,裴某顿时无言以对。法官抓住这个有机时间,做裴某的工作:离婚后王某务工所得的收入应属其,裴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领取王某务工收入,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而且虽然两人离了婚,但是看得出感情还是比较好,不要为了这点钱而损害原本比较好的关系。
在法官的调解下,裴某惭愧地低下了头,当即表示全额返还王某的劳务工资。随后裴某到银行取了15657元,当着法官的面将钱返还给王某,王某也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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