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向张女士一事发生在2007年,当时两人是朋友关系,何某借款15万元后没有出具借条。2008年2月,何某与张女士结为,但当初的那笔借款并未因两人的关系变化而改变性质。张女士认为,那15万元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一直要求何某归还。为此,何某于2009年3月31日向张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于同年12月31日前还清。
此后,何某在赚钱养家的同时,陆续归还了张女士近10万元。但去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此时,何某还差5万余元没还上。发现何某不打算再继续还钱后,张女士到法院,要求何某偿还并支付利息4000元。
开庭时,何某不同意还钱,称自己和张女士原是夫妻,时装修房屋的钱是他出的,且张女士也曾向他借款3万元,这些相抵后,他就不欠张女士钱了。何某还说,婚姻期间,家里的每笔账目都有账本记载,但离婚后账本被张女士拿走了。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何某婚前向张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何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何某未如期还款,应在偿还借款的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于何某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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