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曾某原系关系。2009年7月7日,双方因感情问题通过法院离婚。
当晚,董某跟踪被害人曾某到赣州市章贡区东方胜境小区的租住处,发现曾某与一男子在一起,干扰被害人曾某的正常生活,并与其发生争执。因该小区保安上楼劝阻,董某遂离开。
之后,董某携带一把手术刀继续寻找被害人曾某。董某在一酒店总台发现曾某在登记,用随身携带的手术刀往被害人曾某手臂、腹部、胸部连刺数刀。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曾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然后,董某逃离现场。2010年7月20日,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 实。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何柳斌 赖鹏秀 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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