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还存在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这一些问题在合同中带有普遍性,当事人应予足够认识。
承揽合同既然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定作人不能预知工作成果的好坏,因此应当考虑承揽人是否能胜任这项工作。为了促使合同顺利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人应当如实提供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定作物的质量要求、数量、包装、加工方法,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违约责任等。有关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必须在主合同中注明并附在合同文件中遵照执行。其中,关于合同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条款注明以样品为准的,样品经双方确认后,要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善保管样品,作为交付定作物时验收的依据。当事人不得订立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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