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6月,被告王某为购买房屋,由原告某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带王某看房,最终王某看中一套80平米的小户型房,房价为95万。王某对该房的户型结构、朝向、价款均表示满意,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承诺不和业主或第三方私下交易,否则按照总价款的3%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看房后,王某觉得通过中介公司完成交易,需支付不菲的中介费心有不甘,遂通过其他渠道与业主取得联系,最终完成交易。原告中介公司在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未果的情况下,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双方只是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故该《看房确认书》只是预约性质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要求自己承担责任没有道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看房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应当予以遵守,后判决被告王某按总价款的3%向原告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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