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我们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主体有两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成立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基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是唯一条件。只要主体双方就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究竟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理论界一直有着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并将其分为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以及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等三种情况。 有学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这种观点将其仅限于无书面合同但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情况。还有学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但双方已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劳动关系。 还有学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并归结出在此中情形中,劳动契约失效是最为常见。
以上观点中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但也有一些保留。
首先,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我非常认同第一种观点。此观点也被我国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所认可。其次,对于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我认为在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因为从性质上来说,它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从特征上,它符合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往往也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作为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来处理,显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尤其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伤害的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再次,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绝对无效的。这种规定,是否对劳动者有利呢劳动合同无效之后的劳动关系构成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呢理论界有很多的观点,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情况进行对待。如果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就要区分是不是主观故意。如果双方都是故意,那么绝不能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但是我们应明白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限制用人单位的行为。所以,倘若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是劳动者根本就不知道此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力一旦付出则无法恢复到原始的状态的现实,就应当适用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无效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相关纠纷 。如果是欺诈、胁迫而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则也应区分情况,如果归因于用人单位,则适用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如果归因于劳动者,则无须以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从属性劳动,存在着劳动力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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