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1月29日,德国Gunter Haupt在就任莱比锡大学教授职务时,发表了一篇专题演说“论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全文仅数万字,但却震动整个德国法学界。这是首次对事实契约关系的论述,“基于事实利用行为即可成立契约”的理论,使传统契约理论备受批评与攻击。[3]
在我国大陆,最早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研究的是《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一书。[4]1990年4月出版的,由劳动部组织编写的《劳动合同概论》几乎原封不动地重复了该书的内容。[5]而事实劳动关系的提法最早见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是指“合同期满后既没终止又没续订”而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状态。
自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以来,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延有了明显的扩大,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到其他单位工作等都被称作事实劳动关系。尤其是在审理一些劳动争议的案件中,为了确认劳动关系的性质,而经常使用它。“事实劳动关系”的出现在审理一些劳动争议时,可以找到一个确切的说法,使一些劳动争议得以顺利解决,与此同时,它的出现也给劳动争议的解决带来一定的难度。
可见,我国当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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