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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辨析

浏览次数:209次 发布时间:2021-06-29

【雇佣关系】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辨析
劳务合同也是人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合同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很少讲授。不同的人所指的劳务合同是不同的, “劳务合同”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⑥]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⑦]。”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调整且大部分劳务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等等[⑧]。根据这种说法,劳务合同就是《合同法》上以提供劳务为给付标的的有名合同,但上述类型的合同统称“劳务合同”这个名字,笔者认为不妥,还是以各自的名称称呼为宜。还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并指出雇佣合同的雇佣人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用人单位。笔者认为,这种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实质上无异,实际上就是雇佣合同的别名。
实践中还通常把一方组织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合同称作劳务合同,比如建筑施工合同中包工头和建筑项目承包人的合同就属于这种。这种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⑨],笔者认为这类合同实际上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有着很大不同,不能列入其中的任何一种。
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笼统的概念,不能成为合同法一种单独的合同类型。判断一个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劳动合同,不应仅看合同的名称,更应看它的实质。在用工领域,只有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两种,不存在所谓的劳务合同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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