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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的特性

浏览次数:330次 发布时间:2021-06-29

【委托知识】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的特性
它是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一种文书,是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依据。只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才有效。
它是根据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授权而成立的文书,规定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有了诉讼代理权,才能在代理权的范围内为代理人行使诉讼行为。如查阅案卷、陈述辩论、审查证据等。被代理人授予的权限有多大,委托代理人就行使多大权限,受委托人无行使没有被授予的权限。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和当事人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有同等效力。委托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其法律上的后果一概由被代理人承担。
它是被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送交的文书。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确定之后,就可书写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送交这种文书,以证明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如果变更或解除代理权时,被代理人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案件在审结、裁判或双方和解后,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即告终结,代理权也同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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