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审理形式 仲裁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审理形式。 绝大部分的仲裁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就是说除了开庭审理外,还有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形式,即习惯上所称的书面审理。
仲裁案件能否申请回避 根据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委员会决定。 在就仲裁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办案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适用仲裁员回避的规定,但由本会秘书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