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2年9月,韩某在某家具城订购了一套家具,双方约定了购买家具的价格、质量和提货时间。当时韩某交给家具城1万元,该家具城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了收韩某“订金”人民币1万元。2012年12月,家具城通知韩某付款提货。这时,由于韩某居住地拆迁,韩某需要大量资金购买新的住房。
因此,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韩某不再愿意购买所订购的家具,并要求家具城退还其缴纳的1万元。家具城则以韩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为由,拒绝退还。韩某遂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析
从法律上来说,“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不属于法律概念,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不具备担保作用。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订金”全部退回。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才决定不购买,这笔“订金”就作为对卖方的赔偿。“订金”也常被称为“认购金”“诚意金”。
此外,“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订金”不具备。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