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甲与李乙系同胞兄弟,二人为房屋发生纠纷。李甲以李乙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产权不明,应由行政机关先行确权,遂裁定中止审理。随后,李甲申请县人民政府对争议房屋土地使用权作出处理。县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经调查发现,该宗土地由李乙于1952年购买,诉争房屋由李甲、李乙共同出资修建,即作出处理决定:注销李乙所持的土地使用权证,待房屋产权明晰后重新颁证。李
乙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被要求先进行行政复议。那么,李乙的案件可以进行“复议前置”程序吗?
律师解析
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由此可知,“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侵犯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3)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处罚案件。
(4)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