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于某与韩某是同村的村民,两人都在村里开店卖化妆品。于某为了击败竞争对手韩某,串通了经常给本村人送信的邮递员,截取了韩某的送货单等信件以窃取韩某开设的化妆店的进货渠道和价格。韩某遂向县公安局报警,县公安局侦查后得出结论,认为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依法将于某拘留并将本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于某虽然私自截取并开拆他人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那么,检察院对于某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呢?
律师解析
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违法行为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民事救济,要求赔偿或以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县检察院对于某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同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退回县公安局处理,县公安局可以依法撤销案件。但是,韩某可以起诉于某侵犯其民事权利,请求民事救济,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