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在秦某事业处于低谷时与其结婚。 自1999年秦某的事业有所发展后,他便经常彻夜不归。2000年张某发现丈夫与北京某酒店的“三陪女”肖某关系密切。2001年- 2003年,丈夫又另结新欢,与歌女黄某来往甚,密,一个月的话费高达千元。后来又与一名外地打工的女子发生感情纠葛,并与该打工女子公然在外同居,造成不良影响,亲戚朋友见到张某时都会在背后议论纷纷。
这一切,使得张某精神已处于崩溃状态,遂要求法院判其与秦某离婚。那么,张某作为无过错一方,可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和离婚救济措施,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精神慰抚,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其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这种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1年为限。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做出裁决。
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也会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可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经权利方请求,法院可责令义务方提供抵押物或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以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
本案中,秦某的婚外情和与他人同居是导致两人离婚的原因。张某是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当事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秦某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有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