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2年9月,大智与小凤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3年正月初六,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匆匆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其间大智给了小凤的家里礼金8万元、两金(金耳环和金戒指)折款6000元、见面礼2200元、离娘钱2000元、购衣款2000元,还有其他一些费用1500元,该款经双方媒人在场,由小凤父母收下。但两人刚过了不到半个月,小风突然就失踪了。后来经了解,原来小凤在认识大智之前,就已经有了意中人。前几天,有人看见她和一个男子一起搭乘汽车离开了本地。
很可能是和她的意中人私奔了。过了快一年了,大智仍然没有看到小凤归来。无奈,大智便想再找一个。但是,自己上次和小凤“结婚”已经把钱花光了。如果再结婚,可没那么多钱了。
于是,大智就想,自己能否把“彩礼”要回来呢?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大智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凤的父母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大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彩礼的返还纠纷问题。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在一些地区也称为聘札,主要指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以后,为了达到顺利缔结婚姻的目的,按照当地的习俗,通常男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给予女方,以表达与其结婚的愿望与诚意。
本案中,大智与小凤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其间给了小凤家里礼金及其他费用,但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据此,法院应当支持大智的诉讼请求,判决将礼金等退还给原告大智。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在,婚前男方给付彩礼在我国的部分地区还很盛行,但给付彩礼后退婚也是很常见的。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后又遭遇退婚,如果查明属于法定情形,彩礼应当返还给付彩礼的一方。